律所动态
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帮助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4月与王某签订了《借贷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每月2.5%的利息”。经张某多次催要,王某拒不归还张某本金及支付利息,张某找到本所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主张将利息部分分段计算“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张某却产生了疑问:“律师,我合同上约定的月息明明是2.5%,为什么咱们主张的利息这么复杂,还远远低于我们之间的约定”,对此,律师回答道:“我国对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受法律保护是有最高限额的,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自2020年8月20日之日起受法律保护的最高限额修改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所以我们在主张利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分段计算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张某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15.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例评析]
对于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限额的:一般来说法院是支持的。注意:在债务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一并主张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诉求的,总计不得超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否则超出部分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